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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云艳律师

•担任北京某膜建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代理北京建筑公司起诉浙江某钢结构公司,经过律师努力,最终北京建筑公司胜诉并执行回上百万工程款及违约金
•担任原告北京**饮品有限公司代理人,起诉被告广州****饮料有限公司北京饮料分公司、广州****饮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广州公司支付上百万加工费
•担任刘**代理人诉**公司要求查阅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及利润表等股东知情权纠纷,胜诉后协助当事人查阅
•担任某某公司代理人,起诉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并胜诉
•担任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帮助其处理多起侵权纠纷,协助其保全证据,与侵权人沟通并妥善处理
•担任某文化传媒公司、事业单位文化团体法律顾问,处理各类影视协议及剧场租赁、演出等文件

案例一  刘**诉**公司要求查阅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及利润表等股东知情权纠纷

原告刘**在一审中起诉称:刘**系****公司股东,享有被告****公司16%的股权。刘**自2003年9月至2012年10月7日间一直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在2012年9月以前,****公司按月向各位股东提供财务报表,并允许各位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但2012年9月以来,****公司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向刘**提交财务报表,拒绝刘**查阅公司账簿和会计凭证。2012年12月12日,刘**向****公司寄送《财务报表、会计账簿查阅通知书》,要求****公司向刘**提供2012年9月至今的公司财务报表,并要求****公司允许刘**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但****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刘**认为****公司拒绝向刘**提供财务报表、拒绝刘**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已经严重侵害了刘**的股东知情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提供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的公司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供刘**查阅、复制;2、提供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供刘**查阅、复制;3、提供2012年公司审计、资产评估报告供刘**查阅、复制。
被告 ****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不同意刘**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刘**起诉****公司主体不适格,目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是刘**,并未进行过任何变更,在没有进行任何工商变更的前提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是刘**,故刘**起诉****公司主体不适格;第二,****公司已在2012年2月25日召开股东会上,由****公司的财务主管向各位股东公布、出示了****公司的财务报告,所以不存在****公司未向刘**出示财务报表的行为;第三,就刘**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股东只能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对会计账本只能查阅但是不能复印,刘**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刘**的诉讼请求。
庄云艳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参加了法庭陈述、调查、辩论。在律师的帮助与努力下,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224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二○一二年九月一日至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期间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及利润表提供给刘**查阅、复制;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二○一二年九月一日至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期间的会计账簿提供给刘**查阅;三、驳回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 代理原告北京*****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诉浙江***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北京*****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筑公司)诉称:2010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浙江***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公司)签订了《伊金霍洛旗全民健身体育馆索膜结构工程施工合同》,浙江*****公司将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的全民健身体育馆索穹顶膜结构工程发包给原告北京建筑公司,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总价款为1618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未支付,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浙江*****公司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603万元,并支付利息。
原告委托庄云艳律师参加法庭陈述、辩论等,经过庭审,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做出(2016)内0627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浙江***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代理原告宋×1诉被告海×离婚纠纷,分割房产及车辆案
原告宋×1与被告海×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1及其委托代理人庄云艳,被告海×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宋×1诉称,2007年4月2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姓名宋×2,至今快满2周岁。双方登记结婚后,因民族习惯不同,双方生活习惯也经常发生矛盾,婚后被告及被告家人对原告越来越不满意,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争吵,感情无法弥补,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房产一处、雪佛兰小客车(牌照为京×××)一辆;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海×辩称,要求取得女儿宋×2的抚养权,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500元。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一套,购房资金中有双方向被告父母的借款41万元;雪佛兰小客车(牌照为京×××)一辆,购买花费65000元,系由被告父母借给双方钱购买。被告要求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并给予原告相应补偿。
经庄云艳律师为原告努力争取后,双方对部分财产达成一致,最终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宋×1与被告海×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宋×2,由被告海×抚养,原告宋×1自二〇一四年十一月起每月十日前给付子女费一千五百元,至宋×2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北京市西城区×××房产归被告海×所有,上述房屋贷款由被告海×偿还;被告海×给付原告宋×1房屋补偿款一百二十九万元,具体支付方式为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支付五十万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前支付二十五万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支付二十五万元,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前支付剩余二十九万元。
四、雪佛兰SGM7140SXAT机动车(号牌号码京×××)归被告海×所有。
五、宏基台式电脑一台归宋×1所有,被告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予原告宋×1。
六、驳回原告宋×1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四  代理原告北京****饮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饮料有限公司北京饮料分公司、广州****饮料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委托合同、支付加工费等承揽合同纠纷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诉称:被告
广州****饮料有限公司北京饮料分公司(以下简称:***氏分公司)、被告广州****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氏公司)与原告于2009年12月24日即建立了合作关系,双方约定由原告****公司为被告***氏分公司代为加工生产桶装饮用水产品,被告***氏分公司向原告****公司支付相应的加工费用。2014年5月,双方再次签订《委托生产食品协议》,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依然如约继续为被告***氏分公司代为加工生产桶装饮用水产品,但是合同履行至2014年8月,被告***氏分公司付款却出现了状况,迟迟不按约定支付加工费用,被告***氏分公司和***氏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公司场地和设备开工不足,人力成本不断增加,企业无法正常运转,给原告****公司造成极大的人力和物力损失。原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生产食品协议》;2、判令被告***氏分公司和***氏公司支付拖欠加工费用共计1258972.62元(暂计至2015年4月30日);3、判令被告***氏分公司和***氏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422696元等。后,被告又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200多万损失。

庄云艳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庭审。本案在律师帮助下,经举证、质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大民(商)初字第7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饮品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饮料有限公司北京饮料分公司签订的《委托生产食品协议》的行为有效,解除的日期为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州****饮料有限公司北京饮料分公司、被告广州****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加工费一百二十五万八千九百七十二元六角二分;
三、被告(反诉原告)广州****饮料有限公司北京饮料分公司、被告广州****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加工费三千元;
四、判决驳回被告提出的全部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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