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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秀丹律师

·  福州市李某某医疗事故罪案;
·  闫某某、王某某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诉讼案;
·  缪某与xxx(北京)某某科技信息公司、某集团公司借贷纠纷案;
·  吴某与北京某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  浙江温州余某某与方某某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第三方行为造成的违约
原告A先生向被告B先生购买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东里N区一套两居室的二手房,通过北京某中介公司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介服务合同、补充合同。合同签订后,A先生向B先生支付首付款10万元作为定金;在房屋过户期间,因为某中介的原因等,造成房屋晚过户三天,由此造成房屋晚交接等违约事项;于此同时A先生也向B先生晚交尾款违约的行为。
2018年3月,A先生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晚过户的违约责任、晚交接的违约责任,晚入住的违约责任等共计人民币10余万元。同时,B先生向A先生提起反诉,要求A先生承担晚交尾款的违约责任共计人民币M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A认为的晚过户、晚交接、晚入住的违约以及造成的损失均是因为晚过户的一项行为造成的后续行为的延迟。对于晚交接、晚入住等违约的主张不予认可。对于被告反诉原告晚交尾款行为的违约,虽是中介行为,但是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完成过户,被告主张的晚交尾款的违约行为,是晚过户的行为造成的。原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对于被告B先生的反诉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经过三次开庭,法庭查清了事实,依法作出了判决。徐秀丹律师认为,双方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虽有中介参与协助办理过户,但是合同约定的事项,买卖双方应该严格实现合同的约定条款。合同的条款是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约束第三人的行为。如果存在第三方介入行为或者第三方的行政行为造成的违约事项,原被告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条款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合同彰显的契约精神。

联营合作纠纷案
2014年北京某三甲医院与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联营合作合同,开发该三甲医院地下停车库,涉案金额为1.2亿人民币。双方约定了出资比例,约定了权利义务,但没有约定合同履行期限等条款。双方合作满三年以后,产生纠纷。某公司诉至某某仲裁委,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某三甲公司反诉某股份公司要求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损失。庭审过程中,双方就各自的诉讼一一举证。对涉案的资产邀请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  最后仲裁庭依据双方的证据做出裁定。
通过本案,徐秀丹律师认为: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建议聘请律师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核把关;民事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不涉及《合同法》第52条规定,法院、仲裁机构一般认为都是有效的;这也是对诚信原则、契约精神的尊重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保护。

加盟合作纠纷案
 2018年4月,北京王某某(原告)经营餐饮,加盟了北京XXX餐饮有限公司(被告),缴纳加盟费共计30万元。加盟之后,被告没有按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由此造成原告重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多次向被告沟通无果后发现,被告根本就没有加盟经营资质,也不具备推广品牌商标。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法院经过庭审,后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并退还加盟费。

徐秀丹律师认为:在市场经济交易繁荣的情况下,很多经营者寻找成功的经营模式。在寻找合作加盟的时候一定擦亮眼睛,多考察,多了解,避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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