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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制约较少、配合较多,有人形象地称之为“公检法穿一条裤子”。表现在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阶段的监督不力,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不力,审判机关受到检察机关过多的监督。公安机关在立案阶段,“不破不立”,“先破再立”;侦查阶段变相羁押,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阻止律师阅卷、调查取证、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等。检察机关职权较多,侦查监督效能乏力、监督方式有限;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缺乏有效监督;随意抗诉等。审判机关先定后审,合议庭虚无,书面审理,审判流于形式,上下级法院的内部报请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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