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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保障

时间:2024-12-31 14:20:38 点击:0

摘要:互联网凭借其无与伦比的便捷性与普及度,已然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分享见解的至关重要平台。网络言论自由,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部分,不仅关系到个体的表达自由,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准。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言论自由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旨在探讨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法律框架以及实践中的挑战,并分析相应的保障措施,以期构建一个健康、有序、和谐的网络空间。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隐私权冲突;法律保障

 

 

 

 

引言

网络不仅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更极大地拓宽了人们表达自我、传播观点的边界,人们似乎早已不是“沉默的大多数”,而是日夜喧嚣的景观创造的参与者,每天都有成千上万的言论充斥在各大网络平台,人们感受着在网络世界自由表达言论的愉悦。网络言论自由,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不仅是个人表达自由权的直接体现,更是民众参与社会事务、监督政府行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渠道,因此,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障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程度与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尺,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个开放、包容、尊重言论自由的社会,往往能够激发民众的创新活力,促进多元思想的碰撞与融合,进而推动社会的持续进步与繁荣。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空间也日益成为各种复杂矛盾的交汇点,一方面,随着社交媒体、自媒体等平台的兴起,网络言论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大大增加,一些虚假信息、仇恨言论、网络欺凌、隐私泄露等不良现象也随之蔓延,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构成了威胁。另一方面,一些网络言论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宗教信仰等敏感领域,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严重的社会矛盾和冲突,这些问题不仅损害网络空间的健康生态,也严重威胁到公民的合法权益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深入探讨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强化其法律保障,并直面实践中的重重挑战,提出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一、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是近现代民主制度的出现和发展并获得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在人类寻求民主、法治、人权的实践过程中,言论自由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网络是实现言论自由的新方式和新领域,充当着媒介纽带作用,其具有的交互性、便捷性等特征,为言论自由开拓了更大的表达空间。网络言论自由作为传统言论自由在虚拟世界的拓展和延续,究其根本,离不开公民的表达自由。从根本上网络言论自由为公民构建了一个广阔无垠的表达与交流舞台,这一平台不仅极大地加速了信息的传播速度,还确保了信息的获取变得前所未有的便捷与高效。在这样的环境下,信息不再受限于地域或时间的束缚,而是如同插上了翅膀,能够瞬间飞越千山万水,触及每一个角落。

从信息流通的角度来看,网络言论自由有力地打破了传统媒体长久以来的信息垄断地位,使得信息的传播路径更加多元化,覆盖面更加广泛。无论是国际大事还是街头巷尾的小事,都能在短时间内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与讨论,这种即时性和广泛性极大地丰富了公众的信息来源,增强了社会的整体认知能力和反应速度。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是保障民主参与的重要基石。它赋予每一位公民发声的权利,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普通民众,都能在网络平台上就公共事务发表见解,参与讨论。这种开放式的交流不仅拓宽了民主参与的广度,即让更多人有机会参与到社会事务中来,也深化了民主参与的深度,鼓励人们深入思考,提出建设性意见,从而促进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再者,网络言论自由在加强社会监督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让公民能够以前所未有的方式监督政府和公共事务的运行,无论是揭露腐败现象,还是提出改进建议,都能迅速引起社会的共鸣和关注。这种监督机制的建立,不仅提升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还强化了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促使他们更加勤勉尽责,为人民服务。

二、保障公民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框架

1. 现有法律制度保护与限制

1)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

在立法层面,我国不断完善网络法律法规体系,出台了《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网络言论进行了更为明确和细化的规范此外,在《刑法》、《民法典》中也穿插对公民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规定。在执法层面,公安机关、网信部门等加强了对网络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打击网络谣言、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在社会层面,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网络空间治理,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参与的网络治理格局。

(2)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

网络言论自由与法律边界的关系是动态互动的。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必须坚决维护网络秩序和公民权益。这不仅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国倡导理性、文明、包容的网络文化,鼓励公民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积极参与网络空间的建设和治理。同时,也应该加强网络素养教育,提高公民的媒介素养,使其能够识别和抵制不良信息,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对公民网络言论内容进行规制,以内容为控制对象”原则在立法中的运用,也是我国对网络言论规制所采取的主要形式。对公民网络言论规制的内容,主要有禁止性规定以及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两个方面。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以及其他个人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得发表和传播的网络言论采取列举式方式予以明确,大致包括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论、损害公共利益的言论、损害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言论以及其他禁止性言论。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

2. 法律框架的不足与挑战

1)网络谣言治理不足

谣言一旦经过各种网络平台的发酵,将引起较大的社会效应,可能演变成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网络暴力甚至是有损国家形象等恶劣事件。选择在网络上发声时,应确保所发声的内容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尤其是在批判、评价事件时,一旦侵犯他人名誉权,受害者可通过法律手段得到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991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均属于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权。”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名誉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也享有人格权中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法律并不禁止对他人或他人的行为进行揭露或是评价,但要求其行为需在合理限度。如发表的言论中存在侮辱或是捏造、歪曲事实的诽谤内容的,属于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处所指的捏造、歪曲事实不仅包括全盘捏造事实,还包括局部或部分捏造、歪曲事实的情形。此外,《民法典》第1195条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列为了特殊责任主体。该条规定,在发生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通知转送网络用户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否则需对损害扩大部分对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

隐私权,这一基本概念深深植根于法律与道德的土壤之中,其核心在于保护人的隐私,确保个人生活的私密性和自主性不受侵犯。它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绝对且专属的消极防御权,意味着每个自然人都有权自主决定哪些事项属于其隐私范畴,并有权拒绝这些隐私信息被他人无故得知或传播。这种权利的存在,为个体提供了一个安全的避风港,使其能够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自由地生活与思考。

与此相对,言论自由则呈现出一种截然不同的面貌。它是一种积极、主动的表达权,赋予人们将内心的真实想法、情感、观点等外化为言语或文字的权利。这种权利并非某一群体的专属,而是广泛存在于每一个公民之中。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多样,既可以是个人主观性的言论,也可以是涉及他人或社会公共事务的信息。从更深层次上看,言论自由实质上是一种鼓励信息传播与交流的机制,它促进了知识的传递、观点的碰撞与共识的形成,因此具有鲜明的开放性和共享性。

然而,当网络言论自由权与隐私权这两大基本权利相遇时,往往会产生一定的冲突与碰撞。网络作为信息交流的重要平台,为言论自由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广阔空间。但与此同时,它也使得个人隐私的泄露变得更为容易。因此,如何平衡保护这两种权利,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实践难题。

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边界,实质上就是对隐私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一方面,公民隐私权的合理行使,必然会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行使构成一定的限制。在网络空间中,许多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持谨慎态度,严格保密。一旦发现隐私权受到侵犯,他们往往会采取言语警告、投诉等合法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对隐私权的合理保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言论自由,但它是基于人类共同的正义观念与法律要求,是维护社会秩序与个体尊严的必要之举。

另一方面,公民隐私权的过度行使或过度保护,同样会对网络言论自由权造成极大的限制。例如,一些公众人物如明星、公务人员甚至网红,由于其职业特殊性或社会影响力,其个人信息的公开往往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在这种情况下,公民有权了解这些基本信息,以便进行监督和社会管理。如果过度保护隐私权,限制这些信息的传播,不仅会削弱公众的监督力量,还可能滋生腐败与不公。

因此,平衡网络言论自由权与隐私权的关系,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权衡。既要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权,又要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确保两者在相互尊重与理解的基础上实现和谐共生。

此外,侵犯网络私人生活安宁也成为侵犯隐私权内容之一,往往通过网页浏览记录、视频观看记录、商品搜索痕迹等网络日常生活足迹以数据形式呈现,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页和应用软件上设置网络追踪器,跟踪网络行为或收集网络日常生活足迹,进而针对性地推送大量个性广告,侵扰网络日常生活安宁,构成侵权。故公民在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时应遵法守法,切勿超出界限。

三、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措施

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守护者,在网络空间这一新兴领域中同样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各国政府纷纷通过制定和实施网络法律与政策,力图在保障公民权利与维护网络公共秩序之间找到一个微妙的平衡点。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网络犯罪的打击、数据隐私的保护、版权维护等多个方面,旨在应对互联网带来的种种新型法律挑战。然而,全球法律体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给跨国监管带来了极大的难度。不同国家间的法律差异,使得同一行为在不同国家可能面临截然不同的法律评价。例如,某一国家中被视为合法且正当的言论,在另一个国家可能因触犯当地法律而遭受处罚。这种法律上的“地域性”差异,不仅给跨国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困惑,也加剧了国际间在网络法律领域的冲突与矛盾。

与此同时,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新兴的网络问题层出不穷,而法律的制定与修订往往难以跟上技术变革的步伐。这就导致了在面对诸如网络谣言、网络暴力、数据泄露等新兴问题时,现有法律常常显得力不从心,无法提供及时且有效的法律保障。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一些国家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开始探索创新之路。例如,部分国家尝试引入算法监管和人工智能技术,通过技术手段提升对网络言论的监控与分析能力,以期在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同时,有效打击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的传播。另一些国家则选择与科技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这种“科技+法律”的监管模式,不仅提高了执法效率,也增强了法律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互联网的跨国性特点决定了单一国家的监管往往是有限的。面对网络空间中的跨国犯罪、虚假信息传播等全球性挑战,只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形成有效的应对机制。近年来,国际社会逐渐意识到这一点,开始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建立国际法律框架等方式,加强在网络法律领域的合作与交流。这种跨国合作不仅有助于各国共同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还能促进各国在网络法律领域的相互理解和尊重,推动全球网络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

此外,在构建网络言论自由权与健康网络环境的平衡体系时,我们不能仅仅依赖于法律规制和政策指导,还应当充分重视并发挥网络行业在这一过程中的引导与管理作用。从西方发达国家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汲取宝贵的经验:尽管立法是引导和规范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关键手段,但要想实现网络安全与言论自由保护的*大化,还必须有其他多种手段的协同配合。

强化行业自律,便是加强网络行业管理不可或缺的一环。网络行业协会和组织应制定并执行严格的行业准则,对会员企业的网络言论管理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它们在网络言论自由的行使过程中,既能充分尊重用户的表达权,又能有效遏制不良信息的传播。这种行业自律机制的形成,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同时,互联网企业在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方面也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作为网络空间的主要运营者和信息传播的关键节点,互联网企业有责任也有能力通过技术手段和内部管理制度,对网络言论进行有效的过滤和监管,从而遏制网络不良信息的蔓延,净化网络环境。例如,通过开发智能算法识别并过滤有害信息,建立举报与审核机制,及时处理违规言论等,都是互联网企业可以且应该采取的措施。

然而,网络技术并非万能,其本身就可能存在不足之处。因此,在保护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过程中,用户的自律同样至关重要。作为网络社会中的言论发表者和参与者,网民应当通过加强个人道德修养和自我约束,实现网络言论的文明参与,推动网络言论自由的良性发展。面对网络环境中的有害内容,网民应增强自我约束意识,不发布、不传播有害言论,在发表言论时保持客观公正,对自己的言论负责。

通过理性和独立的思考,网民应能够对网络上的言论进行独立的判断,尊重并允许不同意见的存在。同时,网民还应自发抵制和举报色情、暴力等有害网络言论,共同维护一个健康、积极的网络环境。如果网络用户能够加强自身的自律和监督,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主动抵制不良信息,那么,我们就能够在源头上为网络言论自由建立一个有效的言论保护环境,确保网络空成为信息传播、思想交流的净土。

四、结语

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保障是一个复杂而多维的问题,它涉及到法律、技术、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可以有效保障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促进社会民主发展和文明进步同时,也需要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合理的限制,以保护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具体而言,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应随人工智能、大数据的发展与时俱进,通过教育和文化活动,提高公众对网络言论自由重要性的认识,通过政府介入和行业自律促进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网络言论,防止公民滥用言论自由权,有效地平衡言论自由与社会责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此外,仍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相关政策和法律,以回应时代之需,人民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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